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台灣上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村寬也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曾筱茜律師
吳意淳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萬陸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柒拾陸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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