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茂路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紝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零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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