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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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八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黃戎煥 住同右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零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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