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052號
SLDV,92,訴,1052,2003082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送達
?
  被   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八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黃戎煥 住同右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零陸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1/1頁


參考資料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