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栖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叁
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
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