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623號
TCDM,106,聲,3623,201709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23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政權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 ,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06年8月1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 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 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 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吳政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12日 │105年11月26日 │105年11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4495號 │偵字第5118號 │偵字第5118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152│106年度中簡字第152│
│實│ │ 2639號 │ 號 │ 號 │
│審├─────┼─────────┼─────────┼─────────┤
│ │判 決日 期│ 105年12月30日 │ 106年2月24日 │ 106年2月24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152│106年度中簡字第152│
│ │ │ 2639號 │ 號 │ 號 │
│判├─────┼─────────┼─────────┼─────────┤
│決│判 決│ 106年1月23日 │ 106年4月10日 │ 106年4月10日 │
│ │確 定日 期│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備 註 │字第2884號(編號1-│字第5991號(編號1-│字第5991號(編號1-│
│ │ 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 │3之罪業經定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8月初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1575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20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日 期│ 106年6月29日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720號│ │ │
│ │ │ │ │ │
│判├─────┼─────────┼─────────┼─────────┤
│決│判 決│ 106年7月24日 │ │ │
│ │確 定日 期│ │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 │ │ │
│備 註 │字第11865號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