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21號
SLDM,92,重附民,21,2003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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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被   告 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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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