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被 告 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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