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332號
TCDM,106,聲,333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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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吉松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吉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吉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何吉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 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 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 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 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 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 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何吉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9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3日 │105年2月3日 │105年6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1236號 │偵字第1236號 │偵字第2773號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
│實 │ │993號 │993號 │1211號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8日 │105年11月17日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2月1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否 │是 │否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60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
│ │期徒刑1年11月,執行中)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4日 │105年8月13日下午│ │
│ │ │2時許為警採尿往 │ │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 │字第9746號 │偵字第426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審簡字第 │106年度沙簡字第 │ │
│實 │ │1644號 │96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 │106年6月12日 │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7月10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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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106年度聲字第660│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號(編號1至4應執│字第11100號(執 │ │
│ │行有期徒刑1年11 │行中) │ │
│ │月,執行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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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