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152號
TCDM,106,聲,3152,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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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52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張金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 條第 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 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 編號 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 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如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張金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以下空白) │
├───────┼────────┼────────┼────────┤
│罪 名│侵占 │偽造有價證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1年6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2次) │ │
│ │幣3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9月14日至 │104年8月5日 │ │
│ │104年10月間某日 │104年8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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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偵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 │字第3732號 │字第100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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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5年度簡上字第 │105年度訴字第 │ │
│實 │ │243號 │949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18日 │106年2月22日 │ │
├──┼────┼────────┼────────┼────────┤
│確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定 ├────┼────────┼────────┼────────┤
│判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8日 │106年6月16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否 │ │
│金、易服社會勞│ │ │ │




│動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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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6年度執 │ │
│ │字第1601號(執行│字第10373號(應 │ │
│ │中) │執行1年8月,執行│ │
│ │ │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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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