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4號
KLDM,92,附民,24,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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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丙○○○○開箱業職業工會 基隆市○○路三九號五樓五0八室
  法定代理人 翁秀雄
  原   告 甲○○○○編織業職業工會 基隆市○○路三九號五樓五0八室
  法定代理人 孫春麗
  原   告 乙○○○○業職業工會   基隆市○○路三九號五樓五0八室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雯
  原   告 基隆市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四人共同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被   告 戊○○
右被告四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己○○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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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