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丙○○○○開箱業職業工會 基隆市○○路三九號五樓五0八室 法定代理人 翁秀雄 原 告 甲○○○○編織業職業工會 基隆市○○路三九號五樓五0八室 法定代理人 孫春麗 原 告 乙○○○○業職業工會 基隆市○○路三九號五樓五0八室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雯 原 告 基隆市 法定代理人 庚○○ 右四人共同 黃丁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辛○○ 被 告 戊○○右被告四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己○○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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