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318號
KLDM,90,訴,318,200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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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候傑中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沈銀和律師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丙○○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署名各壹枚及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之簽名各壹枚、附表二編號十九、二二、二八、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六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印尼PT.SETIAKAWAN公司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原係徐坊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徐坊公司,民國八十五年九月結束營業)之 實際負責人,丁○○隆洋報關行負責人,經營報關攬貨業務。二人均明知稅則 稅號9403.60.90.00-3之已塗裝木製傢俱如為大陸地區製品係不得進口之管制物 品(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已開放進口)。二人竟意圖牟利,竟基於私運逾公告數 額管制物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有以下行為:(一)丙○○於八十二年底至八十三年七月間,向大陸地區不詳姓名之人購得大陸地區 製造已塗裝木製家具半成品多次,再以貨櫃轉運方式,連續私運逾公告數額即附 表一所示之完稅價格之管制物品大陸地區製造之木製家具進口八次,並為使貨櫃 順利通關報驗,乃行使不詳姓名人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 司之商業發票及內容不實之泰國華利集團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等資料,持交不知 情之弘峰公司職員戊○○,再由戊○○將上開資料轉由不知情之基隆市福將報關 有限公司(下稱福將公司)負責人黃文修,於繕打製作進口報單上虛報產地為泰 國,並附以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財政部基 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關而行使之(進口報單號碼、行使之偽造國外廠商商業發票 、裝箱單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亦足以生損害於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及海 關查驗貨物之正確性。
(二)適於八十三年七月間,丙○○隆洋報關行負責人丁○○結識,丁○○表示每只 貨櫃支付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辦費,即可順利將徐坊公司欲走私進口之大 陸傢俱通關進口,丙○○遂承前概括犯意,並與丁○○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 ,自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由丙○○分別以徐坊 公司、厚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厚橋公司)、朋威公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朋威 公司)、鵬濱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鵬濱公司)(以上三家公司是丙○○向他人借



牌使用)之名義,陸續向大陸地區不詳姓名之人購買大陸產製已塗裝木製家具, 並以貨櫃轉運方式,連續私運逾公告數額即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四所示之完稅價格 之大陸地區製造之木製家具管制物品進口共計三十四次,並為使貨櫃順利通關進 口,丙○○將進口傢俱之品名、數量、價格及進口名義公司「徐坊公司」、「厚 橋公司」、「朋威公司」、「鵬濱公司」等公司之資料傳真或郵寄給丁○○,委 由丁○○利用丙○○所傳真或寄回之資料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印尼PT.DUT AJASAUNGGUL公司、PT.DHANARMASCONCERN、P T.SETIAKAWAN等國外公司發票、裝箱單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十 六)所示之不實文件,再由丁○○將上開資料轉由不知情之基隆市忠業報關行負 陳強生於繕打進口報單時,偽填不實之產地為印尼,並附以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 、裝箱單,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報關而行使之 (進口報單號碼、行使之偽造國外廠商商業發票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亦足以生 損害於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PT.DHANARM ASCONCERN、PT.SETIAKAWAN等公司及海關查驗貨物之正 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丙○○均矢口否認右揭犯罪事實,丁○○辯稱:不知徐坊公司 進口之傢俱為管制大陸物品,且報關所需之發票、產地證明是徐坊公司提供,伊 再轉交忠業報關行辦理,並非伊偽造的云云。被告丙○○辯稱:伊雖登記為徐坊 公司負責人,但僅是人頭,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其父親乙○○,舉凡公司一切進 口業務均由其父親處理,被告丙○○並不知情,被告當時為學生,忙於美容美髮 工作,如何分身管理公司業務,且大陸產製已塗裝木製家具,已於八十五年六月 三十日開放進口,應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法律變更之適用云云。經查:(一)被告丙○○以徐坊公司、厚橋公司、朋威公司、鵬濱公司名義於附表一、二所 示時間進口之歷次塗裝木製傢俱均係屬大陸地區生產製造不得進口之管制物品 之事實,已據被告丙○○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站詢問時及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 (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第五十九頁背 面、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甲○○於調查站及本院訊 問時證述徐坊公司自八十二底年至八十五年七月間由印尼、泰國等地轉運進口 大陸製木製塗裝傢俱來台,再加工出售等語情節相符(偵查卷第六十二頁至第 責人六十五頁、本院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且徐坊公司於八十四年五 月十七日曾將進口之貨物另委由不知情之祥裕報關行職員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該 公司向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進口之傢俱一批(報單 號碼: AW/84/2682/0115),經基隆關稅局機動隊查驗結果,發覺該批進口傢 俱產地未標示,對產地存疑,而移送財政部關稅局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鑑定結 果,該批木製傢俱貨物確為大陸物品等情,此有進口報單( AW/84/2682/0115 )、財政部基隆關官員發現實到貨物與艙單申報不符案件通報單、財政部基隆 關稅總局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總局鑑字第八四二0一0五八號函在卷可參



,足證被告丙○○於調查局、本院前次訊問時之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事 後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進口大陸產製塗裝傢俱云云,應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又被告丙○○進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中國大陸產製木製塗裝 傢俱四十四批,其報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分別為附表一、二所載之金額,均已 逾新台幣十萬元,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基普五字第九O一0 五一二0號函可憑,此外,復有徐坊公司、厚橋公司、朋威公司、鵬濱公司之 進口報單四十四份可參,被告丙○○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事證明確,堪 予認定。
(二)又查福將報關行受徐坊公司委託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向基隆關稅局 五堵分局投單報關時所提出之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商業發票四紙、忠業 報關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代徐坊公司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單報關時所提 出之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PT.DHANARM ASCONCERN公司、PT.SETIAKAWAN公司之商業發票三十 六紙,均非上開公司所出具,屬偽造之文書乙節,分別據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 限公司聲明書記載:該公司係從事再生棉之工廠,從未出口過木製品,上述四 張發票是本公司以往所僱用之不肖報關行冒充本公司名義謊冒出口等情、及印 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聲明書載:所查詢之十八張發票 不是我們公司所發的,而且沒有公司的蓋印等語、印尼PT.DHANARM ASCONCERN公司函稱:編號 SF/3096/EX/95發票非本公司所簽發、本 官司係紡織廠非傢俱廠、印尼PT.SETIAKAWAN公司函復稱:自一 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該公司未曾簽發上述十八張商業發票,亦未曾出口木製 品,該公司是經營汽車零配件之批發商等語,此有上開泰國、印尼四間公司之 聲明書、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經濟組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泰經組(86 ) 字第00979號電傳函、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八十六年七月九日 印尼(86) 經字第70719號電傳函、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九十年十月十 六日印尼(90)經字第901024號電傳函,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上該公司商業發 票四十紙附卷可佐,是上開商業發票係屬偽造文書,可堪認定。(三)被告丙○○雖另辯稱伊非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一切進口業務均由其父 親負責處理,伊並不知情,且未將偽造之國外公司商業發票交由弘峰公司、福 將公司報關行使云云。惟查,福將公司負責人黃玉勳證稱:附表一所示八次進 口大陸產製塗裝木製傢俱,是由弘峰公司戊○○轉給福將公司承作之二手單, 每批貨物進口時,戊○○會將報關所須之文件資料記送至本公司,再由本公司 製單並檢附所提供之資料向基隆關稅局報關,外國公司發票、產地證明等文件 並非公司制作,是由弘峰公司寄送至公司等語;弘峰公司職員即證人戊○○證 稱:徐坊公司於附表一所示八次進口塗裝木製傢俱係由弘峰公司戊○○接單後 轉由福將報關行之負責人黃玉勳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報關進口所需之國外 公司商業發票、產地證明等資料,都是客戶徐坊公司所提供,報關所需之費用 是直接向徐坊公司請款,伊曾直接與徐坊公司電話聯絡報關的細節等語明確, 並有記載弘峰公司向徐坊公司請款明細之徐坊公司八十三年進項資料影本八件 在卷可參。足證上開偽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偽造之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



限公司商業發票確屬徐坊公司提供予弘峰公司報關使用。又查被告丁○○供稱 :徐坊公司於附表二所示三十六次大陸產製塗裝木製傢俱進口報關業務,係受 被告丙○○委託報關,未曾與丙○○之父親乙○○接洽過報關業務等事實,核 與證人甲○○到庭證稱:被告丙○○實際負責徐坊公司進出口業務等情相符, 且被告丙○○於調查局詢問時、本院前次訊問時供述均不否認是徐坊公司負責 人,並實際參與公司進出口業務,委託被告丁○○辦理貨物進口報關乙節,是 被告丙○○應係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已至為明確。雖證人乙○○到庭證稱: 伊才是徐坊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是借用丙○○名義辦理登記為負 責人云云,但證人乙○○於本院訊問時,對徐坊公司何時開始經營?經營多久 時間?何時結束營業?附表一、二所示之四十四次進口貨物是委託何家報關行 報驗?等問題,均以不復記憶為由表示無法回答(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訊問筆錄參照)。乙○○既自稱為徐坊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參與公司進口貨物 報關事宜,理應對於徐坊公司實際營運情形、如何委託報關行報關等細節均相 當熟悉、記憶深刻,豈會完全不復記憶且無法清楚說明,顯與事理有違,且與 同案被告丁○○供述之情節相悖,其上開證言應係迴護被告丙○○之詞,自不 足採信。
(四)至被告丁○○雖辯稱:不知徐坊公司進口之貨物係大陸產製之塗裝傢俱,且報 關所需之發票、產地證明是徐坊公司提供,伊再轉交忠業報關行辦理,並非伊 偽造的云云。惟查同案被告丙○○已於調查局、本院一致供稱:其公司進口大 陸傢俱之報關事宜均委託丁○○處理,委託丁○○報關時有告訴他是管制大陸 物品,他有承諾可以順利通關進口,公司只提供數量、金額及其他相關明細給 丁○○報關,偽造之發票不是徐坊公司提供的等語,且與證人即徐坊公司之會 計甲○○於調查局、本院證稱:徐坊公司為使為開放進口之大陸傢俱順利進口 ,委由隆洋報關行丁○○報關,該報關行要求徐坊公司除正常報關費用外,另 每只貨櫃需另繳三萬元之代辦費,以利傢俱進口等語、證人忠業報關行負責人 陳強生證稱:徐坊公司之報關時檢附之發票、貨價申報書等資料均係由丁○○ 轉交,非該公司製作,該公司僅依照隆洋報關行郵寄之資料繕製報單等語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被告丁○○向徐坊公司另收取每櫃代辦費三萬元之隆洋報關行 傳真徐坊公司之收費清單可佐,再者被告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接受測謊鑑 定結果,認被告丁○○所稱(1)所進貨品不知是管制物品,(2)其未給海 關官員好處,(3)其沒製作產地證明及發票,等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 ,應係說謊。此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 稽,堪認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外國公司發票證件,均由丁○○製作並交付報關業 者投單無疑。被告丁○○既已明知被告丙○○委託報關進口之物品為管制之大 陸製傢俱,並進而偽造上開證件,益證被告二人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被告丁○○上開所辯,委難採信。
(五)綜上所陳,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 過新台幣拾萬元者,為管制進口物品:四、匪偽物品 (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 之物品,有匪偽文字或圖案之標誌,或雖無匪偽文字或圖案之標誌而經鑑定確係



匪偽之物品者屬之),被告行為時行政院發布之「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 目及其數額」丙項第四款定有明文。被告丙○○所申報進口之大陸產製塗裝木製 傢俱雖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已開放進口,且上開規定雖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經行政院公告變更,然此僅為事實變更,並非法律變更,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從新從輕規定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解釋),且該項變更 既係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得據為廢止刑罰之認定,無論公告 內容如何變更,其效力均僅及於以後之行為,殊無溯及既往而使公告以前之走私 行為受何影響,合先敘明。查本件被告丙○○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口右揭事實中所 述之(一)大陸產製之塗裝木製傢俱八次,並委由與之有犯意聯絡之被告丁○○ 共同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口事實欄(二)大陸產製之塗裝木製傢俱三十四次,以上 私運物品之完稅價格每次均超過十萬元,依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 項第四款之規定,屬管制進出口物品。被告丁○○丙○○此部分所為,均係犯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查被告二人於八十三年二月間至 八十五年六月間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被告行為後,原懲治走私條例第 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第 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自應適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前之舊懲治走私條例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論 被告二人之刑責。又查商業發票為出口商於從事進出口貿易時所製作,屬於刑法 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進口報單乃進口商或報關行基於業務所製作之私文書,被 告丙○○為徐坊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綜理該公司進出口貿易業務,被告丁○○隆洋報關行負責人,從事進出口報關業務,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被告丙○○持附 表一編號一至四之偽造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委託不知情之弘 峰公司、福將公司製作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並附以上開偽造之商業發票向基隆 關稅局投單報關,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其偽造附表二所示之國外公 司發票,並持以利用不知情之忠業報關行登載於進口業務所應制作,而由報關行 代為作成之報關單上,併同偽造之發票投單報關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丁○○偽造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以及登載 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且被告丙○○、丁 ○○於業務上文書為不實登載進而行使部分,係利用不知情之弘峰公司、福將公 司、忠業報關行人員遂行犯行,應均為間接正犯。又其二人就上開數罪名間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如附表一、二所示四十二次私 運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口,及四十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之行為,被告丁○○如附表二所示三十四次私運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口, 及三十六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行為,各時間緊接,方法相 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各依連續犯規定以 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於同一次報關行為中,行使偽造之商業發票(



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報關單,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二人所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從較重之修正前懲 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丙○○事實欄 所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及被告丁○○事實欄所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行 使偽造文書罪部分起訴,然未起訴部分既如上述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二人素行尚佳, 為貪圖小利偽造發票多次走私大陸地區管制物品,嚴重影響國內市場機制及社會 經濟秩序,惟姑念上開管制物品已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開放進口,並渠等犯罪 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二人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件在卷可 按,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各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三、至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泰國泰穩纖維工業有限公司署名各一枚 及附表二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一、十三、十六、十七所示商業 發票上偽造印尼PT.DUTAJASAUNGGUL公司之簽名各一枚、附表 二編號十九、二二、二八、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六所示商業發票上偽造 印尼PT.SETIAKAWAN公司之簽名各一枚,係屬偽造,自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法予以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於不詳地點,偽造泰國泰穩公 司、泰國華利集團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產地證明等資料,持交不知情之弘峰公 司職員戊○○、福將報關行黃玉勳辦理報關事宜,因認被告丁○○此部分亦涉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 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即如無確切 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即令被告不能為有利之反證,亦不能遽論以罪 責(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八六號、七十年台上字第二三 六八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決參照)。 ㈢惟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丁○○堅詞否認,質之證人己○○證述:不認識丁○○ ,不知道徐坊公司附表一所示之八批貨物為何找我們公司報關,報關時所提出之 發票及產地證明等文件是貨主給我們的等語,證人戊○○證稱:不認識丁○○, 徐坊公司於附表一所示八次進口塗裝木製傢俱係由弘峰公司戊○○接單後轉由福 將報關行之負責人黃玉勳向基隆關稅局申報進口,報關進口所需之國外公司商業



發票、產地證明等資料,都是客戶徐坊公司所提供,報關所需之費用是直接向徐 坊公司請款,伊曾直接與徐坊公司電話聯絡報關的細節等語明確,又報關使用之 泰國華利集團有限公司之商業發票及產地證明等資料,經本院囑託駐外單位查證 結果,泰國華利集團有限公司因地址變更且新址不明,電話號碼亦暫停使用,以 致無法聯絡該公司查證上開商業發票之真偽,此有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 濟組電傳函一份可佐,此外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被告丁○○確有此部分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其訴訟上之證明顯然未達於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公訴人認為被告另涉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有未合 ,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亦有連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之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 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王 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報關日期│報關行│ 報 單 號 碼 │完稅價格│ 偽造國外公司文書 │
│ │ │ │ │(新台幣)│ │
├──┼────┼───┼────────┼────┼─────────┤




│ 一 │83.02.01│福將公│ AW/83/0442/0171│364512元│ 泰國泰穩纖維工業 │
│ │ │司 │ │ │ 有限公司商業發票 │
│ │ │ │ │ │ 編號 SF-1240 │
├──┼────┼───┼────────┼────┼─────────┤
│ 二 │83.03.19│ 同上 │AW/83/1281/0087 │201020元│ 同上公司 │
│ │ │ │ │ │ 編號 SF-1241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 │83.03.23│ 同上 │AW/83/1375/0113 │112370元│ 同上公司 │
│ │ │ │ │ │ 編號 SF-1242商業 │
│ │ │ │ │ │ 發票 │
└──┴────┴───┴────────┴────┴─────────┘
(續上頁)
┌──┬────┬───┬────────┬────┬─────────┐
│ 四 │83.04.22│ 同上 │AW/83/2163/0140 │256274元│ 同上公司 │
│ │ │ │ │ │ 編號 SF-1243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五 │83.05.17│ 同上 │AW/83/2651/0052 │207090元│ │
│ │ │ │ │ │ │
├──┼────┼───┼────────┼────┼─────────┤
│ 六 │83.06.10│ 同上 │AW/83/3206/0133 │274758元│ │
├──┼────┼───┼────────┼────┼─────────┤
│ 七 │83.06.18│ 同上 │AW/83/3355/0130 │408440元│ │
├──┼────┼───┼────────┼────┼─────────┤
│ 八 │83.07.05│ 同上 │AW/83/3799/0091 │194058元│ │
└──┴────┴───┴────────┴────┴─────────┘
附表二
┌──┬────┬───┬─────┬────┬────────┬───┐
│編號│報關日期│報關行│ 報單號碼 │完稅價格│偽造國外公司文書│備 註│
│ │ │ │ │(新台幣)│ │ │
├──┼────┼───┼─────┼────┼────────┼───┤
│一 │83.07.27│忠業公│AW/83/4276│256656元│印尼PT.DUTA JASA│以徐坊│
│ │ │司 │/0119 │ │UNGGUL公司編號SF│公司之│
│ │ │ │ │ │/3021/EX/94商業 │名義申│
│ │ │ │ │ │發票 │請報關│
├──┼────┼───┼─────┼────┼────────┼───┤
│二 │83.09.07│同上 │AW/83/5057│304689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280 │ │3026/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三 │83.09.14│同上 │AW/83/5303│337708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94 │ │3027/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續上頁)
┌──┬────┬───┬─────┬────┬────────┬───┐
│四 │83.09.27│同上 │AW/83/5442│189000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212 │ │3028/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五 │83.10.20│同上 │AW/83/6004│281103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00 │ │3030/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六 │83.10.26│同上 │AW/83/6162│216150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18 │ │3032/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七 │83.11.14│同上 │AW/83/6453│266798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29 │ │3035/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續上頁)
┌──┬────┬───┬─────┬────┬────────┬───┐
│八 │83.11.18│同上 │AW/83/6723│246456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92 │ │3036/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九 │83.11.26│同上 │AW/83/6877│329551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56 │ │3052/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 │83.12.06│同上 │AW/83/7105│259776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93 │ │3068/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一│83.12.20│同上 │AW/83/7389│236772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106 │ │3072/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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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十二│84.01.04│同上 │AW/83/7739│305498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29 │ │3086/EX/94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三│84.01.23│同上 │AW/84/0323│173976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48 │ │3087/EX/95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四│84.03.18│同上 │AW/84/1394│143257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58 │ │3088/EX/95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五│84.03.27│同上 │AW/84/1624│138019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83 │ │3090/EX/95商業發│ │
│ │ │ │ │ │票 │ │
└──┴────┴───┴─────┴────┴────────┴───┘
(續上頁)
┌──┬────┬───┬─────┬────┬────────┬───┐
│十六│84.04.08│同上 │AW/84/1862│237576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82 │ │3092/EX/95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七│84.04.20│同上 │AW/84/2082│149861元│同上公司編號SF/ │同上 │
│ │ │ │/0097 │ │3093/EX/95商業發│ │
│ │ │ │ │ │票 │ │
├──┼────┼───┼─────┼────┼────────┼───┤
│十八│84.06.09│同上 │AW/84/2842│209142元│印尼PT.DHANAR │同上 │
│ │ │ │/0079 │ │MAS CONCERN公司 │ │
│ │ │ │ │ │編號SF/3096/EX/ │ │
│ │ │ │ │ │95商業發票 │ │
├──┼────┼───┼─────┼────┼────────┼───┤
│十九│84.06.15│同上 │AW/84/3380│195291元│印尼PT.SETIA │以厚橋│
│ │ │ │/0012 │ │KAWAN公司編號 │公司之│
└──┴────┴───┴─────┴────┴────────┴───┘
(續上頁)
┌──┬────┬───┬─────┬────┬────────┬───┐
│ │ │ │ │ │0501/EX/95商業 │名義申│




│ │ │ │ │ │發票 │請報關│
├──┼────┼───┼─────┼────┼────────┼───┤
│二十│84.07.05│同上 │AW/84/3800│177109元│印尼PT.SETIA │以朋威│
│ │ │ │/0050 │ │KAWAN公司編號 │公司之│
│ │ │ │ │ │0601/EX/95商業 │名義申│
│ │ │ │ │ │發票 │請報關│
├──┼────┼───┼─────┼────┼────────┼───┤
│二一│84.08.01│同上 │AW/84/4503│217434元│印尼PT.SETIA │以鵬濱│
│ │ │ │/0045 │ │KAWAN公司編號 │公司之│
│ │ │ │ │ │0701/EX/95商業 │名義申│
│ │ │ │ │ │發票 │請報關│
├──┼────┼───┼─────┼────┼────────┼───┤
│二二│84.09.11│同上 │AW/84/5463│172125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118 │ │KAWAN公司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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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 │ │ │ │0801/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三│84.09.25│同上 │AW/84/5738│179010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65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0901/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四│84.10.04│同上 │AW/84/5957│241384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101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0902/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五│84.10.16│同上 │AW/84/6279│189632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39 │ │KAWAN公司編號 │ │
└──┴────┴───┴─────┴────┴────────┴───┘
(續上頁)
┌──┬────┬───┬─────┬────┬────────┬───┐
│ │ │ │ │ │0903/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六│84.10.26│同上 │AW/84/6540│285371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15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1001/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七│84.11.15│同上 │AW/84/6919│303454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0044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1002/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八│84.11.25│同上 │AW/84/7265│274056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15 │ │KAWAN公司編號 │ │
└──┴────┴───┴─────┴────┴────────┴───┘
(續上頁)
┌──┬────┬───┬─────┬────┬────────┬───┐
│ │ │ │ │ │1102/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二九│84.12.15│同上 │AW/84/7722│171422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44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1102/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0│84.12.29│同上 │AW/84/8067│204728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50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1201/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一│85.01.15│同上 │AW/85/0162│207738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37 │ │KAWAN公司編號 │ │
└──┴────┴───┴─────┴────┴────────┴───┘
(續上頁)
┌──┬────┬───┬─────┬────┬────────┬───┐
│ │ │ │ │ │1202/EX/95商業 │ │
│ │ │ │ │ │發票 ││
├──┼────┼───┼─────┼────┼────────┼───┤
│三二│85.02.01│同上 │AW/85/0603│226875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35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0101/EX/96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三│85.05.13│同上 │AW/85/2759│224813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47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0401/EX/96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四│85.06.25│同上 │AW/85/3766│234088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51 │ │KAWAN公司編號 │ │
└──┴────┴───┴─────┴────┴────────┴───┘
(續上頁)
┌──┬────┬───┬─────┬────┬────────┬───┐
│ │ │ │ │ │0601/EX/96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五│85.07.14│同上 │AW/84/4245│199080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40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0602/EX/96商業 │ │
│ │ │ │ │ │發票 │ │
├──┼────┼───┼─────┼────┼────────┼───┤
│三六│85.07.29│同上 │AW/85/4561│224127元│印尼PT.SETIA │同上 │
│ │ │ │/0041 │ │KAWAN公司編號 │ │
│ │ │ │ │ │0701/EX/96商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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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濱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徐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