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46號
CYDV,92,訴,646,200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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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振家
  送達代收人 賴孟泰
  被   告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黃 渙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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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