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934號
TCDM,106,簡,934,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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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益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志益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犯罪事實、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被告前科更正如下:吳志益⑴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 100年間,⑵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942號 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⑶因犯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以100年訴字第2377號判處有期徒刑11 月、4月確定。上開⑵⑶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 457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甲執行案)。 ⑷因毀損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 第13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依⑴案、甲執行案、⑷ 案接續執行後,已於103年1月3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被害人(告訴人 )意見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
105年度偵字第28079號
被 告 吳志益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志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復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2次)、4月、11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再因毀損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 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3 年1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志鴻」之成年 男子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乃來路不明之 贓物(係游克修所有,由周淑惠使用,於105 年10月23日20 時30分許至同日22時許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0 0巷00號失竊),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5年10月23 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衛生福利部豐原醫 院急診室前,借得前開機車騎乘,供己代步之用,而收受贓 物。嗣於105 年10月24日10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 ○路000 號前,因違規逆向行駛而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 失竊機車,而查悉上情(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志益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吳志益固坦承於上揭時│
│ │中之供述 │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 │ │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惟│
│ │ │辯稱:機車鑰匙係張志鴻於│
│ │ │105年10月23日22時許,在 │
│ │ │臺中市豐原醫院急診室交付│
│ │ │給伊,因伊要前往中國醫藥│
│ │ │大學附設醫院拿藥,而向張│
│ │ │志鴻借機車,當時張志鴻並│
│ │ │沒有告知機車來源,也沒有│




│ │ │交付該機車行照給伊,伊與│
│ │ │張志鴻約定2天後在豐原醫 │
│ │ │院還車,伊與對方均係以臉│
│ │ │書聯絡,因缺錢,伊已將手│
│ │ │機出售,而沒有對方聯絡資│
│ │ │料等語。 │
├──┼───────────┼────────────┤
│ 2 │證人周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證明周淑惠所管領使用之上│
│ │述 │開車輛遭竊之事實。 │
├──┼───────────┼────────────┤
│ 3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 │佐證周淑惠所管領使用之上│
│ │畫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開機車遭竊之事實。 │
│ │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
│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4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上開扣案機車之查獲過程。│
│ │府警察局豐原局搜索、扣│ │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又被 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 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惟被告否認於警詢及偵查中堅決否認 竊取被害人上開機車,且本件既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機車 係被告所竊取,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謝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許 雅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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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