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送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興農業機械造機股份有限公司及乙○○等
二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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