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捷士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天祐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區○○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住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區○○○路九號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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