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33號
CYDV,91,訴,833,200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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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三號
  原   告  捷士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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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高秀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天祐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區○○
               
  法定代理人  洪復琴   住嘉義縣民雄鄉頭橋工業區○○○路九號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
第二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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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士登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