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97號
CYDM,92,訴,197,200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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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吳啟勳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間至八十八年五月間,即政府採購法施行前 ,擔任嘉義縣水上鄉公所秘書室研考員兼辦採買物品,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明知依「嘉義縣政府暨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購置定置變賣財物作業程序標準 表」(下稱購置財物作業程序標準表)之規定,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以上未達 十萬元之購置案,須取具三家以上之殷實廠商估價單辦理估價,竟與位於嘉義縣 水上鄉下寮村鴿溪寮二十號之七十七之大智行之實際負責人甲○○(應由檢察官 另行偵查),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乙○○辦理如附表所示之 八件購置財物案時,先由甲○○將樣品或目錄交予乙○○認可後,再由甲○○( 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向不知情之廠商索取空白估價單,填寫妥當後,送交三家 估價單及最低價廠商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予乙○○,以使形式上符合前揭估 價之規定,惟其二人均明知實際上並未進行估價;而乙○○並將各該採購案之三 家估價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附具於「粘貼憑證用紙」,且在「粘貼憑證用 紙」上鈐蓋印章,表示業已取具三家廠商之估價單進行估價,冀以掩飾未進行估 價之情;亦即乙○○將該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上,資 以辦理採購核銷,足生損害於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對於於採購物品管理及會計稽核 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擔任前揭研考員兼辦採買物品,且經辦前揭八件購置財物案 等情承認無誤,惟矢口否認有何登載不實犯行,並辯稱:我都有依照先前經辦人 員留下的廠商名片,通知廠商參與採購;又我當時因經辦之業務頗為繁忙,且多 須公出洽辦或進行調查,經常不在辦公室中,當回辦公室時,常見參與採購廠商 出具之估價單已放在辦公桌上,如有三家廠商參與估價,我就會請其中出價之最 低者,送貨至業務需求單位,有時業務較忙,我也會請業務單位自行通知最低價 之廠商送貨,我確實有進行估價;我完成估價後,就將估價單送至業務單位,經 廠商持收據向業務單位請款,由業務單位再製作黏貼憑證用紙,故黏貼憑證用紙 係業務單位所製作,非我所為云云。經查:
㈠被告乙○○前曾擔任前揭研考員兼辦採買物品,經辦前揭八件購置財物案,且該 等採購案均為金額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案件,須取具三家以上之殷實廠商估



價單辦理估價等情,業據其承認無訛,並有支出傳票、簽呈、粘貼憑證用紙(含 其上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購買請求單、估價單、前揭購置財物作業程序 標準表、實際服勤人數表、支出分攤表、慰問品印領清冊多紙等件在卷可稽(見 調查局卷第十六頁至第六十一頁、本院卷第三十頁、第三十二頁、第四十七頁、 第四十七頁至第七十二頁),堪信為真正。
㈡其次,被告於調查局時供稱:甲○○係從事禮品買賣,經常出入水上鄉公所,故 而我認識她,我辦理前開八件採購案時,曾經找其他廠商估價,但因廠商不願出 具估價單而碰壁,所以我才找甲○○估價或提供樣品,只要甲○○提供合法的估 價單即可,我不知道甲○○有無通知其他廠商等語(見他字卷第三頁至第五頁背 面),且證人甲○○於調查局時及審理中復結證稱:前揭八件採購案確係由我實 際承攬,我會依承辦人所需樣品或目錄交承辦人選擇後,承辦人會表示需三張估 價單做形式估價程序,然後我會向其他廠商索取空白估價單,自行填寫後,交承 辦人辦理形式估價及核銷等語(見他字卷第二十七頁至第二十九頁,偵卷第七十 二頁至第七十四頁,本院卷第七十七頁及背面),核與證人即豐誠企業社負責人 邵金榮、達克行負責人林佩宜豪冠行負責人彭上恆大智行名義負責人張志模東洋實業社實際負責人杜福森豐誠企業社負責人邵金榮、浚達企業商行負責 人王介平、雅士達行負責人蔡昆宗寶城企業社負責人周益民茂榮贈品社負責 、全美企業社負責人陳宗一、維有綿織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偉雄楊貴妃禮品 社負責人李廣珍、精緻贈品社負責人黃靖媛、寶城企業社負責人周益民、茂榮贈 品社負責人蘇茂榮等人於調查局時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四十二頁至第六十五頁 、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九頁、第一百二十九頁至第一百四十二頁、第一百五十頁 至第一百五十五頁、第一八十四頁、第一百八十五頁),是認本件被告於辦理前 揭八件採購案時,確實僅由甲○○將樣品或目錄交被告選擇後,再由甲○○送交 各該採購案之三家估價單予被告,以求形式上符合須取具三家以上殷實廠商估價 單之規定,實則被告並未進行估價,此由如附表編號四所示採購案之三家廠商估 價單中,竟有均為「達克行」出具之估價單二紙之情,益可信被告實未進行估價 ,故被告前揭所辯均有聯絡廠商參與採購、確實有進行估價云云,純係卸責之詞 ,無可採信。
㈢又次,觀諸前揭「粘貼憑證用紙(含其上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多紙之內 容(見調查局卷第十九頁、第二十六頁、第三十一頁、第三十七頁、第四十二頁 、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八頁、第五十三頁、第五十八頁),其上之「採購人」欄 均鈐蓋有「課員乙○○」之印文,是認該等「粘貼憑證用紙」中就被告蓋章以表 示其用意之部分,仍屬被告職務上所掌者,亦即關於取具三家殷實廠商之估價單 而進行估價部分,乃屬被告之職掌者,故而該部分須鈐蓋被告之印章;縱然該等 「粘貼憑證用紙」須會核或層轉予驗收人、經手人、主管人、主計主任、秘書、 鄉長等人,並經各該人等蓋章,又縱然被告將前揭最低價廠商之「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交予業務單位人員黏貼前揭「粘貼憑證用紙」,均不礙此等之認定,被告 關於此部分之辯解,委無足採。
㈣再次,綜觀各該「粘貼憑證用紙」所附之最低價廠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三 張廠商估價單及被告在「採購人」欄所鈐蓋之印文三者,其意在客觀上應係表示



,被告業將所掌之「各該採購案係取具各該三家廠商之估價單,並進行估價」之 事項登載在「粘貼憑證用紙」上,現被告並未取具估價單及估價,而在各該「粘 貼憑證用紙」蓋章,自係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文書上。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而被告所辯之詞復無足採,被告犯行堪予認定。至於 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在前揭支出傳票上登載不實之估價結果云云,惟查前揭支出 傳票多紙(見調查局卷第十七頁、第二十三頁、第三十頁、第三十六頁,本院卷 第三十頁、第三十二頁、第四十七頁、第五十五頁至第六十四頁)上之製表、覆 核、主辦出納、主辦主計及機關長官等人員均非被告,足見被告並未在該等支出 傳票上為任何內容之登載,是公訴意旨此部份之指訴,並無可採,附為說明。二、⑴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偽造文書章之罪,仍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乙○○雖僅將各該三張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附具在各該採購案 之「粘貼憑證用紙」且鈐蓋印章,並未另外製作「有形」之估價過程或結果紀錄 表,然被告所為之該等資料,依實務運作習慣,足以為表示在各該採購案中,被 告「係取具各該三家廠商之估價單,並進行估價」用意之證明,仍應論以係表示 「各該採購案係經各該三家廠商出具估價單而估價,而鄉公所向最低價廠商採購 」用意之準公文書。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準公文書之犯行,時 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 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甲○○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其與有公務員身分 之本件被告共同實施前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準公文書之犯行,依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共犯論。又本件被告與甲○○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⑵爰審酌本件被告品性、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次數、所生之損害、被告未獲得利益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⑶另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林 秀 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金額單位: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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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購置案名稱│舉辦日期│出價名義廠商及出價金額│採購商號 │
│號│ │ │ │採購金額 │
├─┼─────┼────┼───────────┼─────┤
│一│春安慰問品│⒉ │豪冠行:63540 │豪冠行
│ │ │ │浚達企業商行:67070 │63000 │
│ │ │ │東洋實業社:66364 │ │
├─┼─────┼────┼───────────┼─────┤
│二│勞動節慰問│⒌ │達克行:21450 │達克行 │
│ │品 │ │精緻贈品社:24180 │21450 │
│ │ │ │雅士達行:23400 │ │
├─┼─────┼────┼───────────┼─────┤
│三│運動會服裝│⒌ │豐誠企業社:55200 │豐誠企業社
│ │ │ │寶城企業社:58880 │55200 │
│ │ │ │東洋實業社:59800 │ │
├─┼─────┼────┼───────────┼─────┤
│四│畢業記念品│⒍ │達克行:12300 │達克行 │
│ │ │ │達克行:13530 │12300 │
│ │ │ │精緻贈品社:13120 │ │
├─┼─────┼────┼───────────┼─────┤
│五│鄰里長講習│⒈⒖ │茂榮贈品社:112800 │豪冠行
│ │會記念品 │ │豪冠行:96000 │96000 │
│ │ │ │豐誠企業社:120000 │ │
├─┼─────┼────┼───────────┼─────┤
│六│退休記念品│⒈⒘ │豪冠行:14000 │豪冠行
│ │ │ │大智行:15600 │14000 │
│ │ │ │茂榮贈品社:15000 ││
├─┼─────┼────┼───────────┼─────┤
│七│春安工作慰│⒊⒐ │豪冠行:60940 │豪冠行
│ │問品 │ │楊貴妃禮品社:66480 │60940 │
│ │ │ │維有綿織公司:64818 │ │
├─┼─────┼────┼───────────┼─────┤
│八│勞動節慰問│⒌ │達克行:37500 │達克行 │
│ │品 │ │雅士達行:48750 │37500 │
│ │ │ │全美企業社:4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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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