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136號
CYDM,92,訴,136,2003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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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柒佰零伍片、如附表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伍佰貳拾捌片、標示牌壹塊及投錢筒壹個、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無業,因謀生不易,家境拮据,竟意圖營利,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所 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任賢齊」等收錄有「永夜」等錄音著作之音樂光碟、附表二 所示之「怪獸電力公司」等視聽著作之影音光碟,係他人未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豐 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魔 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貴族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華特國際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六家公司(下稱滾石公司等十六家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DISNEY ENTERPRESS,INC.)、美商時代華 納娛樂公司(TIME WARNER ENTERTAIMENT COMP ANY,INC.)、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TWENTETH CENTERY FOX FILM CORPORATION)、美商環球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INC.)、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NEW LINE PRODUCTIONS,INC.)、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 司(METRO-GOLDWYN-MAYER PICTURES,INC.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PARAMOUNT PICTURE C ORPORATION)(下稱迪士尼公司等八家公司)等附表一、二所示著作 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仍於不詳時、地,以電話連絡 叫貨之方式,向該男子以每片盜版音樂或影音光碟新臺幣(下同)三十五元之代 價,購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盜版音樂或影音光碟後,即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 日十一時許,在嘉義市○○鄉○○路五十二號前,設攤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售予 不特定之人,從中賺取每片盜版光碟十五元之差價,而侵害華納公司等之著作權 ,並以此項收入為主要生活之資,恃以為業。嗣於同日下午二時許,在上址為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三、四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七百



零五片、影音光碟五百二十八片(二百七十三盒)、犯罪所得二百元、供犯罪所 用之標示牌一塊、投錢筒一個等物。
二、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業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販賣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之事實,惟辯 稱:此部分犯行,與其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賣盜版光碟是連續犯,為本院九 十一年易字第四九五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云云。惟查:(一)被告於警訊時供稱:因於前次查獲後一直打雜工因病無法幫忙賺錢一家五口均 靠我雜工生活,以致於今日不得已又開始販賣就被貴隊查獲(詳警卷二頁反面 );於前案審理中供稱:「(問:為何又販賣?)我要照顧四個小孩沒有辦法 」,「(問:前次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販賣盜版CD被查獲後,何時我販 賣?)十月十日被查獲那天」等語(詳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卷九十一年 十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又供稱:「(問: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被警查獲 後,你就準備繼續賣盜版CD及VCD否?)沒有」,「(問:為何又再賣? )因小孩需零用錢及學費,我八月二十五日被查獲後就到外面去打雜工,雜工 未必天天有,因為沒有錢,我再另行起意重新再賣」等語(詳九十一年度易字 第四九五號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再於審理中供稱:因家中 尚有小孩,經濟恃其支撐,且公司有稱如再被查獲,將為其發落,並允諾可就 每張賣出之盜版光碟抽取佣金,故才繼續販賣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一日 訊問筆錄),均一再供承係另行起意販賣盜版光碟之原因係因家境拮据,而另 行起意販賣之事實。再被告所販賣之盜版光碟,係向不知名之男子購得之情, 業據其供稱:「(問: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又被警察查獲,並扣得CD三百十三 片、影音光碟五百二十八片、現金二百元、標示牌一個、投錢筒一個等物品何 來?)不知名的男子,在十月九日於夜市碰到跟我講,並在十月十日他就把那 些扣到的東西載到我新港鄉○○路五十二號攤位給我」等語(詳九十一年度易 字第四九五號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明確。(二)被告辯稱:「當初我就是怕連續的罪刑會被比較重,所以我才稱所有的盜版光 碟都已經被警察查扣了,但是其實我有留下一部分,在這一次有拿出來販賣的 。我的確是有去做雜工(例如幫別人打掃家裡、端菜等)但因為我有一些貨底 留下來賣,所以我才會拿出來」等語(詳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審判筆錄)。 但查被告供稱:「(你是否有車子可以將扣案物品擺到中山路五二號前?)我 沒有車子。盜版光碟都是那位不知名人士放在那裡的。我只是以販賣多少數量 而抽取傭金而已」等語(亦詳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審判筆錄),核與其前所 供:「(問:八月二十五日被查獲時,你有隱藏盜版CD及VCD未交給警方 否?)沒有我都交給警方了」等語(詳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卷九十 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一致,足證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十日所賣之盜 版光碟非先前所留之事實。
(三)被告所辯本件扣案之光碟片,與前案扣案之光碟片大部分重複,而欲證明係延 續同一進貨管道,連續販賣云云。惟按販賣盜版光碟者,大都販賣市面上較熱 門之歌曲或影片,方能吸引顧客選購,故市面上之盜版音樂、電影光碟,均係



流行歌曲或院線電影為主。是被告二次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名稱相同,均係當 時熱門之音樂或電影而已,未能以光碟名稱相同,即認為係連續販賣。而被告 係另起犯意販賣盜版光碟已如前述,則進貨管道相同,僅係為再次販賣,而向 同一上手購得而已,亦不足認定係非連續販賣。(四)此外,並告訴代理人蔡博洋、陳三普、紀桂忠何明達李百軒、甲○○指述 被害情節相符,並有對於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製作保護基金會、臺北市影片商 業同業公會反盜錄工作委員會鑑識報告、證明書、著作物使用同意書、著作財 產權讓與證明書、經濟部公司執照、錄音製作證明書等可資佐證。並有原歌曲 著作之錄音帶封面附卷及如附表三、四所示盜版CD光碟扣案可資佐證。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五)至被告請求訊問證人何東謚及證人張仁傑,欲證明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 日為警查獲後,何時又開始販賣等語。惟查被告再次販賣盜版光碟係另行起意 ,其動機為外人所能查知。且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距今已近一年,上開二證 人能否清晰記憶,尚有疑問。是本院認無傳喚必要,併此敘明。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 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 0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查獲之盜版光碟數量非微,種類繁多,且被告亦 無其他固定收入之事實,業據其供承在卷,顯然被告係以販售盜版光碟為職業性 活動。另按被告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施行,對於被告所 為犯行,新舊法均有處罰之規範,但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 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規定。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 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 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非法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影音光碟之行為,同時 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 重處斷。又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警於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查獲,有該案附卷可查,竟再犯本案,並考量其智識程度 、其意圖牟利之犯罪動機係因家境不佳、與其手段、侵害著作權對著作權人之實 質侵害與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國際聲譽之損害之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諸般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七百零五片、如附表 四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五百二十八片、標示牌一塊及投錢筒一個,均為被告供犯 本罪所用之物;現金二百元則係其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鈴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秀 敏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附表一:滾石公司等十六家公司受侵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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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專輯名稱│數 量│侵害歌曲名稱│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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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任賢齊 等 │三五 │永夜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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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李玟 等 │七一 │刀馬旦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吳宗憲 等 │二五 │口白 │博德曼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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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張惠妹 等 │四四 │狠角色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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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許慧欣 等 │二八 │學會 │上華國際企業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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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蘇永康 等 │九 │我和你 │福茂唱片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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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范逸臣 等 │十一 │時間沙 │豐華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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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蕭亞軒 等 │四五 │吻 │科藝百代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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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阿姆秀 等 │三0 │DRIPS │環球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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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陳綺貞 等 │十八 │太聰明 │魔岩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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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容祖兒 等 │三四 │說真的 │艾迴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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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張智成 等 │十三 │沒有你 │華研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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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二00二電影票選總冠│五 │MIB星際戰警2│貴族唱片 │
│ │軍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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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二00二抒情票選總冠│五 │愛在今天 │貴族唱片 │
│ │軍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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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二00二舞曲票選總冠│三 │唯我獨尊 │貴族唱片 │
│ │軍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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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水晶鋼琴綜合酵精選 │四 │白色的戀人 │貴族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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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姜華(地心引力)舞曲│二 │地心引力 │豪記影視唱片 │
│ │王國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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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芭比(觸電)搖頭舞曲│二 │魅力界限 │豪記唱片│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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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龍千玉(龍的演歌五)│五 │牽手做陣行 │豪記唱片 │
│ │牽手做陣行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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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龍千玉(龍的演歌六)│五 │真心只愛你 │豪記唱片 │
│ │真心只愛你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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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週末狂熱三等 │二 │倒數計時 │新點子音樂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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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週末狂熱四等 │三 │呼喚我 │新點子音樂 │
│ │ │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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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王識賢 │六 │命中注定 │華特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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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舞曲風雲榜 │二 │難以說抱歉 │華特國際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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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