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70號
CYDM,92,易,170,200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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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選任辯護人 林國一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調偵字第一○四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丁○○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丙○○無罪。
事 實
一、甲○○與其岳父丙○○(傷害部分無罪詳後述)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中 午一時許,在嘉義縣溪口鄉疊溪村下員林疊溪陸橋下農田為戊○○○收割稻豰, 緣丙○○毆打丁○○僱請之工人乙○○(該部份已撤回告訴),乙○○告知僱主 丁○○丁○○心有未甘,由乙○○騎機搭載前往與丙○○理論,甲○○在一旁 見狀,亦與丁○○發生口角,乙○○見狀,即騎機車離去,甲○○丁○○竟基 於傷害之犯意,互毆拉扯,致丁○○受有頭部挫傷及皮下血腫合併輕微腦震盪、 右肩及上臂挫瘀及右頸部瘀傷之輕傷害,甲○○受有頭皮部腫脹三X三公分、右 頸部四道抓痕約五X○‧二至十X○.二公分之輕傷害。二、案經甲○○丁○○振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與被告丁○○均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被告甲○○辯稱:伊沒 打告訴人丁○○,她(丁○○)到場就罵伊岳父,伊看她而已,她說看什麼,伊 說看不行嗎,她就拿拖鞋打伊,眼鏡掉下後看不清楚,她一直打,伊用手擋,可 能太大力她跌倒,伊眼鏡左邊螺絲有斷掉,伊拿到民雄仁愛眼鏡修理云云;被告 丁○○辯稱:伊未打告訴人甲○○,是甲○○打伊一拳後,伊倒下,他們就壓住 毆打云云。本院經查:
(一)被告甲○○與被告丁○○互相拉扯毆打,致甲○○丁○○分別受有事實欄之 輕傷害之事實,業據告訴人丁○○甲○○指訴綦詳,復有診斷證明書三份附 卷可稽(見警卷第十一至第十三頁)。
(二)證人戊○○○於警訊時證稱:「(你是否可描述當時現場如何?)我起初是有 聽到丙○○甲○○丁○○在爭吵,後來我就看見丙○○的女婿甲○○用手 打丁○○,並將他壓倒在地上。」、「(你是否有看到丙○○毆打丁○○?) 我是沒看見」(見警卷第十頁正反頁),又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你有看見



甲○○丁○○否?)看見甲○○丁○○一把,她跌在柏油路上,我就繼續 工作沒注意了。」(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足證,被告甲 ○○確實出手毆打告訴人丁○○無誤。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警訊時亦供稱:「(據丁○○指認你與你女婿甲○○ 毆打他是否有此事?)我並沒有打丁○○,只是我有看見我女婿甲○○和丁○ ○之間有拉扯,且我從中攔開」、「(你說你女婿沒有毆打他,何以丁○○會 受傷?)是因為拉扯關係而受傷,...」(見警卷第一頁反面)。益證,被 告甲○○與被告丁○○發生拉扯無誤。
(四)雖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本院訊問時改稱:「(有何意見?)丁○○當天無 緣無故到田裡罵我,並脫下拖鞋丟甲○○甲○○一直在閃,甲○○眼鏡掉下 ,要撿眼鏡時被打到頭部,甲○○沒出手」(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 問筆錄),其供詞不僅與其在警訊時之供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戊○○○前揭 證詞不符,尚難以其證詞作為有利於被告甲○○之認定。(五)告訴人甲○○因被人打到眼鏡掉下,眼鏡左鏡角接近鏡框處螺絲裂開,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間至民雄仁愛眼鏡行修理,因無法調整,而被告甲○○之前曾至仁 愛眼鏡行換過鏡框,鏡框仍是新的,故只更換腳架,由仁愛眼鏡行門市部小姐 己○○受理,並由仁愛眼鏡行員工,找一副舊腳架換上等情,業據證人己○○ 於本院訊問時供證屬實(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並有仁愛 眼鏡行提出之客戶訂製眼鏡處方單一份附卷可參。足證,告訴人甲○○指稱被 告丁○○她就拿拖鞋打伊,眼鏡掉下後看不清楚,伊眼鏡左邊螺絲有斷掉,伊 拿到民雄仁愛眼鏡修理等語,應可採信。
(六)雖證人乙○○守於偵訊時供稱:「(你被丙○○打完,你向丁○○說,之後發 生何事?)我有看見丁○○甲○○丙○○理論,他們就將丁○○壓到在地 上打她」、「(他們二人為何將丁○○壓倒在地上?)因丁○○稻子不讓他自 二人割」、「(當天丁○○被壓倒在地上,有無看見黃女打甲○○?)我沒有 看見」(見偵訊第二十三頁反面);於本院訊問時改稱:「(當天你有無和丁 ○○去找丙○○?)有」、「(你到場後,有無馬上離去?)我有在場,我見 到甲○○丙○○丁○○在柏油路上,並且二人都出手打他,我害怕就去找 人來。」、「(丁○○到場後先跟何人理論?)他先跟那個較高大的那個被告 理論,問他為何要打我,他們二人吵起來,我見到高大的被告(即丙○○)壓 丁○○,我害怕就去找人來處理」、「(丁○○被壓在地上前,他和丙○○有 無拉扯?)沒有」、「(甲○○有無上前拉址?)他有壓丁○○在地上打」、 「(你去叫人有無找到人幫忙?)找不到人」、「(你有無再回到現場?)沒 有,我回家了」(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則證人乙○○究 竟有無在現場?究竟是被告甲○○與被告丙○○壓住告訴人丁○○?抑或被告 丙○○壓住告訴人丁○○?證人乙○○之前後供詞不一且矛盾,是否真實已非 無疑。
(七)再證人戊○○○亦證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在嘉義縣溪 口鄉下員林疊溪陸橋下農田,你有看見丁○○來找甲○○丙○○否?)我去 割稻,有看見丁○○丙○○,他們二人在吵,甲○○在旁邊看,我沒看見乙



○○是否在場」(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而告訴人丁○○ 於本院亦供稱:「(當時乙○○有無在場?)我被打時他騎車跑掉了」(見本 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益證,證人乙○○案發時並未在現場, 是證人乙○○供稱:伊未看見黃女(即丁○○)打甲○○云云,亦無足作為有 利於被告丁○○之認定。
(八)被告丁○○於本院訊問時先供稱:「(當天何人壓你?)被告二人都有」、「 (把你壓在柏油路後何人打你?)二人都有」、「(你被壓倒時有無和被告二 人拉扯?)沒有」、「(當天找何人理論?)丙○○,我問他為何要打乙○○ ,他說他還要打我先生及我,甲○○上前就打我一拳,並壓我在地上,丙○○也上前來打並壓我,我沒打他們,只用右手保護頭部。也沒抓他們」(見本院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嗣又稱:「(與乙○○何關係?)沒有, 他是我工人」、「(當天乙○○告知被丙○○毆打否?)是」、「(為何去案 發地點?)我去問丙○○,為何要打乙○○」、「(你到田裡時,和何人理論 ?)我和丙○○理論,我說你為何打乙○○,他一直罵我,並說要打我及我先 生」、「(當時甲○○站那裡?)站我旁邊」、「(甲○○站旁邊做何事?) 沒有」、「(你有罵甲○○否?)沒有」、「(如何打起來?)甲○○用三字 經罵我,他用手打我臉。」、「(甲○○為何罵你?)他看到他岳父罵我就罵 我」、「(你和丙○○理論時是否有拉扯?)沒有」、「(你到田裡時他們在 做何事?)丙○○開割稻機在割稻,甲○○站那裡」(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 十四日訊問筆錄)。則被告丁○○究竟有無與被告甲○○爭吵及拉扯?抑或被 告甲○○上前就打一拳?被告丁○○之供述已前後不一;再者,被告丁○○案 發時因不滿被告丙○○毆打其工人乙○○而找被告丙○○理論,被告甲○○站 在旁邊,且非事主,被告丁○○既未與被告甲○○爭執拉扯,何以被告丙○○ 未先動手毆打,反由非事主之被告甲○○出拳毆打丁○○?實與常情不符。末 者,設若被告丁○○稱其遭被告甲○○丙○○壓在地上毆打,只用右手保護 頭部,亦未抓他們,被告甲○○豈會受傷?被告丁○○既辯稱【被壓在地上, 未出手毆打,亦未抓他們】,則被告丁○○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丁○○係【正當 防衛】,顯有未洽。足證被告丁○○辯稱:甲○○上前就打我一拳,並壓我在 地上,丙○○也上前來打並壓我,我沒打他們,只用右手保護頭部云云,委無 足採。
(九)綜上所述,被告甲○○丁○○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取,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甲○○丁○○之犯行,均堪予認定。二、核被告甲○○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爰審 酌被告甲○○丁○○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之態度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及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中午一時許, 在嘉義縣溪口鄉疊溪村下員林疊溪陸橋下農田,被告丙○○因故毆打乙○○,致 乙○○受傷後(該部分已撤回告訴),乙○○據此告知告訴人丁○○,告訴人不



甘其所僱之工人遭丙○○毆打,前往該址與被告丙○○及被告甲○○理論而發生 口角後,被告丙○○及被告甲○○竟基於傷害之共同犯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 受有頭部挫傷及皮下血腫合併輕微腦震盪、右肩及上臂挫瘀及右頸部瘀傷。因認 被告丙○○甲○○共同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 第八六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傷害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丁○○之指訴及證人乙○○ 之證述為據。
四、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毆打丁○○之犯行,辯稱:丁○○罵我時甲○○不知 她為何罵我,甲○○丁○○到達後才到現場的,丁○○也罵甲○○看什麼,甲 ○○說看也不行嗎,丁○○就脫下拖鞋打甲○○臉,我過去拉開等語。本院經查 :
(一)證人戊○○○於警訊時證稱:「(你是否可描述當時現場如何?)我起初是有 聽到丙○○甲○○丁○○在爭吵,後來我就看見丙○○的女婿甲○○用手 打丁○○,並將他壓倒在地上。」、「(你是否有看到丙○○毆打丁○○?) 我是沒看見」(見警卷第十頁正反頁)。足證,被告丙○○確未出手毆打告訴 人丁○○無誤。
(二)雖證人乙○○守於偵訊時供稱:「(你被丙○○打完,你向丁○○說,之後發 生何事?)我有看見丁○○甲○○丙○○理論,他們就將丁○○壓到在地 上打她」、「(他們二人為何將丁○○壓倒在地上?)因丁○○稻子不讓他自 二人割」、「(當天丁○○被壓倒在地上,有無看見黃女打甲○○?)我沒有 看見」(見偵訊第二十三頁反面);於本院訊問時改稱:「(當天你有無和丁 ○○去找丙○○?)有」、「(你到場後,有無馬上離去?)我有在場,我見 到甲○○丙○○丁○○在柏油路上,並且二人都出手打他,我害怕就去找 人來。」、「(丁○○到場後先跟何人理論?)他先跟那個較高大的那個被告 理論,問他為何要打我,他們二人吵起來,我見到高大的被告(即丙○○)壓 丁○○,我害怕就去找人來處理」、「(丁○○被壓在地上前,他和丙○○有 無拉扯?)沒有」、「(甲○○有無上前拉址?)他有壓丁○○在地上打」、 「(你去叫人有無找到人幫忙?)找不到人」、「(你有無再回到現場?)沒 有,我回家了」(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則證人乙○○究 竟有無在現場?究竟是被告甲○○與被告丙○○壓住告訴人丁○○?抑或被告 丙○○壓住告訴人丁○○?證人乙○○之前後供詞不一且矛盾,是否真實已非 無疑。
(三)再證人戊○○○亦證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時許,在嘉義縣溪 口鄉下員林疊溪陸橋下農田,你有看見丁○○來找甲○○丙○○否?)我去



割稻,有看見丁○○丙○○,他們二人在吵,甲○○在旁邊看,我沒看見乙 ○○是否在場」(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而告訴人丁○○ 於本院亦供稱:「(當時乙○○有無在場?)我被打時他騎車跑掉了」(見本 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益證,證人乙○○案發時並未在現場, 其先供稱:我有看見丁○○甲○○丙○○理論,他們就將丁○○壓到在地 上打她云云,再改稱:我見到甲○○丙○○丁○○在柏油路上,並且二人 都出手打他云云,均無足作為不利於被告丙○○之認定。(四)告訴人丁○○於本院訊問時雖稱:「(當天何人壓你?)被告二人都有」、「 (把你壓在柏油路後何人打你?)二人都有」、「(你被壓倒時有無和被告二 人拉扯?)沒有」、「(當天找何人理論?)丙○○,我問他為何要打乙○○ ,他說他還要打我先生及我,甲○○上前就打我一拳,並壓我在地上,丙○○ 也上前來打並壓我,我沒打他們,只用右手保護頭部。也沒抓他們」(見本院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其供述與證人戊○○○前揭證述不符,告 訴人之指訴,顯有瑕疵,不足採信。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確有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傷害犯 行,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月 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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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