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零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 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二百零二元;(二 )郵費:二百六十三元(聲請人繳付五百八十五元,已發還三百二十二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總共三萬八千六百零一元。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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