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重附民字,106年度,17號
TCDM,106,智重附民,17,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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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告 達爾文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劉懿賢
上 二 人
共   同
民被告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1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偵字第25621 號起訴書所載之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犯行,爰依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19號 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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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爾文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益生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