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233號
NTDV,92,催,233,200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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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新聞紙一日,否則不生效力,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
二、公告(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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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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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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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商業銀行竹山分│陳萬壽      │0000000 │肆萬陸仟肆佰元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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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