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
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劉邦遠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