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65號
NTDV,91,訴,565,200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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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旻達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
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劉邦遠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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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