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
七四號),本院南投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九三
號),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丙○○共同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參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對拷燒錄機貳組、空白光碟壹佰參拾捌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二百四十六號「大正影視企業社」商店之負責 人,丙○○為乙○○所雇用之員工,於九十一年九月底開始,以每月薪資新台幣 二萬二千五百元之代價,負責看顧上開「大正影視企業社」,其二人均明知如附 表所示名稱之「珍珠港」等視聽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 士尼公司)等如附表所示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開公司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詎二人竟共同基於重製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底開始 ,在上開「大正影視企業社」之處所,以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VCD影音光 碟片作為母片,再以乙○○所有之燒錄器及空白光碟執行對拷燒錄,而共同擅自 重製上揭著作於可錄寫一次之光碟片(俗稱CD─R)上,並將上揭所擅自盜版 之光碟予以包裝。並自九十一年之某月某日起,乙○○、丙○○將前開重製所得 之盜版VCD影音光碟,在上開「大正影視企業社」之處所,以每部影片不詳之 價格,出租予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九十 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二時十五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大正影視企業 社」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一百七十九片、對拷 燒錄機二組、空白光碟片一百三十八片等物,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美國環 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三星家庭娛樂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 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丙○○固不否認有重製上開影片之事實,惟仍矢口否認有何出 租之犯行,被告乙○○辯稱:「我對我自己的偵訊筆錄有意見,檢察官扣的東西 雖然是我的,但是在我房間搜索出來的,燒錄機是我燒錄布袋戲但我有跟警察說 請他們載明東西是在我房間找到的,盜烤機是在我們樓下店裏拿到的,除盜版光 碟及色情光碟是在我房間找到的,其他都是在我的店內找到的。我是想要看,但 我沒賣」,被告丙○○辯以「我沒出租、販售盜版光碟」等詞,經查,扣案之盜
版影音視聽光碟片經本院檢視結果,均屬以販售空白光碟片所燒錄完成,並僅於 光碟片上以簽字筆書寫片名,顯然該部分應係由被告重製無誤,此與被告乙○○、丙○○於本院庭訊「我坦承我有重製」等語相符;另扣案之部分盜版影視光碟 片上經本院檢視結果,亦貼有標籤並載明被告店名、租期及費用、到期之相關語 句,且本院觀諸上開扣案之盜版影視光碟片,其中同一片名有重製十二片、八片 、六片之多,衡諸常情,顯非僅供自己觀賞之用,又本院當庭勘驗被告乙○○之 偵訊錄音帶,核與被告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偵訊筆錄中所坦承「 我拷貝後,再行出租給客人」之語相符,是被告乙○○、被告丙○○所辯皆屬不 實,難以採信。此外,被告右揭犯罪事實,業經如附表所示之迪士尼公司等之告 訴權人之代理人於甲○○於偵訊中指訴綦詳並有著作權證明文件、清冊等在卷可 稽,復有扣案之光碟燒錄機二組、及侵害美商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之 視聽著作光碟片一百七十九片(如附表)、空白光碟一百三十八片扣案可證。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丙○○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盜版光碟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持有並進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 為,則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罰,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則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渠等就上 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 為同時侵害數人以上之錄音著作之行為,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 應從一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重製、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 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 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述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違反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加重重製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素行狀況尚可、犯罪原因與手 段、重製與出租盜版品數量、其行為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查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按,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均予宣告緩刑,以啟 自新。末查扣案之光碟燒錄機二組、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視聽著作光碟片一百七 十九片、空白光碟片一百三十八片,乃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乙○○坦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顏 淑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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