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2年度,103號
TNEV,92,南簡聲,103,200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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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聲字第一О三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鄰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零陸拾柒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四 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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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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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零肆拾陸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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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肆拾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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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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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伍佰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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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叁拾陸 元 │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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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叁仟零陸拾柒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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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