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1446號
TNEV,92,南小,1446,200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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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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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