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四二八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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