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2年度,1405號
TNEV,92,南小,1405,200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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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四О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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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