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九О號
原 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麟昇
訴訟代理人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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