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1年度,1411號
TNEV,91,南簡,1411,20030828,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一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辛○○
        庚○○○住同右
        丙○○
        甲○○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院台南簡易
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均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 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台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六紙在卷可稽。三、上訴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惠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