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簡字,92年度,237號
TNEM,92,南簡,237,200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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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黃華琳所指述之被害 情節相符,並有領結一紙、照片一張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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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