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上訴人 即
參 加 人 美商‧美國棕欖公司(Colgate-Palmolive Company)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陳彥希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荷蘭商‧聯合利華公司
Unileve
代 表 人 凱薩琳娜‧莉絲
尼古拉‧古柏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九十一年
度訴字第八九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 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 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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