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智
送達代收人 黃寄嶠
訴訟代理人 鄒志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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