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8857號
TPEV,92,北簡,8857,200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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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八五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周 群律師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趙梅君律師
        黃嘉珍律師
        張冀明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倩夷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八八五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簡易法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面額美金十萬元 之本票乙紙,並據以聲請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惟查系爭本票係被告在台招攬原告 到美國拉斯維加斯賭博,並由原告簽發交付被告換取籌碼供賭博娛樂之用,被告 係於賭博開始前即要求原告先行簽發,顯屬惡意取得,且被告開設賭場,僅提供 籌碼供原告玩樂,未真正支付對價,係無對價取得,依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 定,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又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因賭博所生之債之關係 ,無請求權可言,系爭本票自不生效力。為此,求為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 存在。
被告則以:原告接受被告招待,免費搭機並食宿於被告在美國之飯店進行娛樂消 費,此套裝行程為業界熟悉之交易模式,更為原告所明知,且原告係向被告借貸 為其娛樂消費,是被告取得系爭本票尚非無對價,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事實 亦非僅係基於賭債。退步言之,縱系爭本票係為充當賭金對價而簽發,惟查美國 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市素以經營遊樂性之賭博娛樂聞名,被告係於當地合法設立 之公司,被告乃該州合法保障之事業,雖「賭博」乃我國法令所禁止,然內華達 州所經營之合法娛樂事業尚與我國法律明定禁止之「賭博」行為有間,原告殊無 以「賭博」二字,即妄稱被告取得系爭本票為不法,原告為有充分辨識能力之完 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遊樂性賭博行為乃美國內華達州當地法律所允許之行為,其 接受被告招待前往進行娛樂賭博,自應受當地法律之規範,實無以「賭債非債」 等單純文字,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被告在台招攬原告到美國拉斯維加斯賭博,並由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換 取籌碼供賭博娛樂之用,嗣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本票及本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一六二二二號民事裁定在卷可 稽,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本件原告為參與賭博行為而簽發系爭本票向被告換取籌碼以供賭博遊戲之用, 為兩造所不爭,而在賭博遊戲之場所,籌碼即為金錢之代替物,被告既已將與 系爭本票等值之籌碼交付與原告,其自非惡意取得系爭本票或以無對價取得系 爭本票。原告主張被告係惡意取得或無對價取得,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云云, 為不足採。
(二)次按所謂賭博,係指藉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得喪之射倖行為。美國 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素以經營賭博聞名於世,為眾所周知。參酌被告對於遊 客參與賭博遊樂行為,須先簽發票據以兌換籌碼之事實並不爭執以觀,原告主 張其簽發系爭本票供賭債之擔保,為可採信。則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係基於原告 之賭博行為而發生債之關係。兩造為不同國籍,對於發生債之關係,又未約定 其應適用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應以行為地即美國內華 達州之法律為其適用之準據法。系爭本票上雖有「此票以中華民國為準據法」 之記載,此項記載應係指系爭本票票據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行使保全票 據上權利之方式,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而言。況依我國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系爭本票上此項記載, 並非票據法上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原告簽發系爭本票擔保其賭 博行為所生債之關係與票據關係本不同,此為票據行為無因性之表徵,原因關 係並非當然隨同票據關係而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其次,賭博行為固為我國法令 所禁止,然在美國內華達州為法律所允許之行為,且無違法性可言,此為公眾 周知之事實。兩造因具有遊樂性之賭博行為所生之債之關係,即應適用內華達 州法律,則原告以賭債非債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即無足取。至於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五條雖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 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係指適用外國法之結果,與我國公序良 俗有所違背而言,並非以外國法本身之規定作為評價對象,原告為閱歷豐富, 有充分辨識能力之完全行為人,既明知遊樂性之賭博行為為美國內華達州法律 所允許之行為,在該地遊樂賭博,為尊重行為地之秩序,自應受該地法律規範 (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國法律自無 予以保護之必要。從而,適用美國內華達州法律之結果,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 權即非無效,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依法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三、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之方法,經本院斟酌後, 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法 官 曾部倫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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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