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15427號
TPEV,92,北簡,15427,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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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二七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竣誠企業有限公司邱介豪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被告邱
介豪、竣誠企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竣誠企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邱
介豪之真正住居所,或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及其他資料證明有應對被
告公示送達之情形暨同時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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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竣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