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二七號
原 告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竣誠企業有限公司、邱介豪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被告邱
介豪、竣誠企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被告竣誠企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邱
介豪之真正住居所,或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及其他資料證明有應對被
告公示送達之情形暨同時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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