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351號
TCDM,106,單禁沒,35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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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崧銘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6年度緩字第240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9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伍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崧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8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 國106年6月22日確定,惟被告於106年8月3日去世,本案扣 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5004公克,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經查屬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毒偵卷第17頁 可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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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