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九六號
原 告 信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被告應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附註: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他造:一、被告主張就官文進部分,應可退住宿費二萬二千七百五十六元,究竟如何算出, 是否已將該費用退還原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二、就卷附報價書,為何出現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二份?究 竟以那份內容為準?報價書行程是否涵蓋捷克?報價書價格是否涵蓋捷克交通費 ?如巴黎以後非被告承辦,為何會報價涵蓋以後行程費用?三、被告參照報價書行程內容,列表詳為說明摩理斯、官文進實際參加之行程(包含 應付住宿費及交通費)及未參加之行程,若可退費,標示其中可退費之項目及金 額(包含住宿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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