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310號
TCDM,106,單禁沒,310,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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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佑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6年度執聲字第2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拾柒包(含包裝袋伍拾柒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貳拾伍點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壹只,毒品驗餘淨重合計參拾壹點壹貳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佑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873 號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及 施用第二級毒品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57包(驗餘淨 重合計為25.04 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合計 為31.1204 公克),認應屬販賣毒品所賸餘者,與施用毒品 無關,無從宣告沒收銷燬,而被告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 命案中未宣告沒收銷燬,且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另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 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 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之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 字第873 號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 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海洛因57包(驗餘淨重合計為25.0 4 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合計為31.1204 公 克),則認應屬被告分別於104 年12月1 日、104 年11月29 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賸餘 者,與該案施用毒品案件無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又被



告販賣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65號、第113 號判決有罪,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第1885號判決 駁回上訴而確定,然該確定判決中並未就前開扣案毒品宣告 沒收銷燬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毒品案件之卷證查明 屬實,並有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73 號判決書1 份存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之粉塊19包、粉末38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 餘淨重合計為25.04 公克),有該實驗室105 年1 月15日調 科壹字第10523001010 號鑑定書1 份(見106 年度執聲字第 2552號卷第11頁)在卷供參;扣案之白色結晶11包,經送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31.1204 公克),亦有 該醫務中心105 年4 月7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 書1 份(見同上執聲卷第12頁)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確 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俱屬違 禁物無訛。另裝放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附敘。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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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