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6年度,7號
TCDM,106,原交附民,7,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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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茂雄
      劉葉阿長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
      劉朱鳳珍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
被   告 張明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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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