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6年度,49號
TCDM,106,侵附民,49,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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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3499-C104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附對照表)
被   告 廖恭賢
上列原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198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9日下午向本院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書狀,有上開狀紙上之本院收件之章1枚在卷可稽。惟 原告據以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之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98號被 告甲○○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5日辯 論終結,並於106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在案,有前開 審理筆錄及刑事宣判筆錄(見105年度侵訴字第198號卷二第 70、102頁)在卷足憑。而該刑事案件又尚未經檢察官或被 告提起上訴,是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審結後提起上訴 前,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於法顯 有未合。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又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 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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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