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6年度,115號
TCDM,106,侵訴,115,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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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侵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榮鴻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林漢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壬○○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壬○○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與同法第22 4 條之強制猥褻等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均重大, 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次數甚多,且自民國101 年發佈通緝 後,始於106 年5 月12日經警逮捕歸案,逃亡的時間甚長, 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民國106 年6 月23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106 年6 月23日訊問筆錄 、押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4頁)。二、經查:
㈠被告涉嫌自100 年8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1 月間,分別向庚 ○○、乙○○、戌○○、酉○○、丑○○、午○○、天○○ 、亥○○、子○○、申○○、寅○○、辛○○、丙○○、卯 ○○、未○○、巳○○、陳建均、辰○○、丁○○、己○○ 、戊○○、癸○○等22人,各施以可至上海總公司從事辦理 大陸地區民眾前往美國留學的工作,但需先繳交赴美工作簽 證的費用之詐術,致使上開庚○○等22人均陷於錯誤,而各 自交付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被告因而順利詐得新臺幣720, 000 元與人民幣7,000 元得逞,被告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 ,於104 年6 月10日晚間,在代號0000甲000000 之成年女子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工作之服飾店(住址詳卷)的 店門口旁、店內倉庫門口旁之沙發與倉庫內,違反甲女的意 願,將手伸進甲女上衣內觸碰甲女之胸部,並在該店的倉庫 內將手伸進甲女長褲內觸碰告訴人之臀部,以此方式對甲女 猥褻得逞,而分別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取取財與同法 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等犯行,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87頁、第96頁),核與被害人庚○○、乙○ ○、戌○○、酉○○、丑○○、午○○、天○○、亥○○、 子○○、申○○、寅○○、辛○○、丙○○、卯○○、未○ ○、巳○○、陳建均、丁○○、己○○、癸○○、甲女、甲



女的雇主胡朝翔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子○○提出之 合約書、被告郵局開戶資料、被告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1 年5 月8 日竹北營字第1010001575 號函、王慶興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存 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庚○○提出之匯款證明、天○○提出 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巳○○、癸○○提出臺灣銀行 匯款申請書、丁○○提出之收據、亥○○提出之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子○○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自動化服務設 備轉帳明細表、癸○○提出之CFM 美國留學公司資料、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15張、甲女提出其與友人之網路對話紀錄、 甲女手繪現場圖、驗傷診斷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 犯詐欺取財與強制猥褻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所犯詐欺取財案件,詐欺對象多達22人,詐欺所得金額 為新臺幣720,000 元與人民幣7,000 元,人數與金額,均屬 非少,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詐得相關款項後 ,即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斷了音訊,且於偵查中傳拘未到,而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9 月12日發佈通緝,始 於106 年5 月12日經警逮捕歸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通緝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 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 車消通緝書(稿)各1 份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1549 9 號偵查卷第72頁、106 年度偵緝字第852 號偵查卷第7 頁 至第8 頁、第32頁至第33頁),被告逃亡之時間超過4 年, 足認被告有規避刑責之強烈動機與意圖,而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被告因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同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的羈押理由,被告之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而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因而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9 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 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交付時間、地點、方式│
│ │ │(新臺幣)│ │
├──┼───┼─────┼──────────┤
│ 1 │庚○○│3萬元 │於100年9月5日,匯款 │
│ │ │ │至被告所申設之郵局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 │
│ │ ├─────┼──────────┤
│ │ │3,000元 │於100年9月6日,在臺 │
│ │ │ │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路3 │
│ │ │ │段118之66號麥當勞內 │
│ │ │ │以現金交付被告 │
│ │ ├─────┼──────────┤
│ │ │1萬元 │於100年9月中旬某日,│
│ │ │ │因被告向庚○○稱其與│
│ │ │ │庚○○友人午○○、賴│
│ │ │ │永富因未滿大學學歷,│
│ │ │ │需各繳交1萬元,李建 │
│ │ │ │緯因此再繳交1萬元予 │
│ │ │ │被告 │
│ │ ├─────┼──────────┤
│ │ │2萬元 │於100年11月初某日, │
│ │ │ │庚○○代午○○、賴永│
│ │ │ │富,交付2萬元予被告 │
├──┼───┼─────┼──────────┤
│ 2 │乙○○│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間某日上 │
│ │ │ │午10時30分許,在上開│
│ │ │ │麥當勞內,以現金交付│
│ │ │ │被告 │
├──┼───┼─────┼──────────┤
│ 3 │戌○○│3萬3000元 │於100年10月21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當場交付│
│ │ │ │現金予被告 │
├──┼───┼─────┼──────────┤
│ 4 │酉○○│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28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當場交付│




│ │ │ │現金予被告 │
├──┼───┼─────┼──────────┤
│ 5 │丑○○│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30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當場交付│
│ │ │ │現金予被告 │
├──┼───┼─────┼──────────┤
│ 6 │午○○│3萬3000元 │於100年10月22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當場交付│
│ │ │ │現金予被告 │
├──┼───┼─────┼──────────┤
│ 7 │天○○│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12日,轉 │
│ │ │ │帳至被告所申設上開郵│
│ │ │ │局帳戶 │
├──┼───┼─────┼──────────┤
│ 8 │亥○○│3萬元 │於101年1月28日,轉帳│
│ │ │ │至被告所提供、另案被│
│ │ │ │告王慶興(另移轉管轄│
│ │ │ │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偵辦)所申設之臺│
│ │ │ │灣銀行帳號:00000000│
│ │ │ │6517號帳戶 │
├──┼───┼─────┼──────────┤
│ 9 │子○○│3萬3000元 │於100年8月上旬,在上│
│ │ │ │開麥當勞,當場以現金│
│ │ │ │交付被告 │
├──┼───┼─────┼──────────┤
│ 10 │申○○│3萬3000元 │於100年9月29日,在上│
│ │ │ │開麥當勞,當場以現金│
│ │ │ │交付被告 │
├──┼───┼─────┼──────────┤
│ 11 │寅○○│3萬3000元 │於100年11月22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當場以現│
│ │ │ │金交付被告 │
├──┼───┼─────┼──────────┤
│ 12 │辛○○│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14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當場以現│
│ │ │ │金交付被告 │
├──┼───┼─────┼──────────┤
│ 13 │丙○○│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初某日, │
│ │ │ │透過庚○○交付現金予│




│ │ │ │被告 │
├──┼───┼─────┼──────────┤
│ 14 │卯○○│3萬3000元 │於100年9月15日,在上│
│ │ │ │開麥當勞,交付2萬300│
│ │ │ │0元現金予被告,另於 │
│ │ │ │100年10月1日,轉帳1 │
│ │ │ │萬元至被告所有上開郵│
│ │ │ │局帳戶 │
├──┼───┼─────┼──────────┤
│ 15 │未○○│3萬3000元 │於100年10月24日,匯 │
│ │ │ │款至被告所有上開郵局│
│ │ │ │帳戶 │
├──┼───┼─────┼──────────┤
│ 16 │巳○○│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30日,匯 │
│ │ │ │款至被告所有上開郵局│
│ │ │ │帳戶 │
├──┼───┼─────┼──────────┤
│ 17 │陳建均│3萬3000元 │於100年9月14日,匯款│
│ │ │ │至被告所有上開郵局帳│
│ │ │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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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辰○○│7000元人民│於101年1月26日,由黃│
│ │ │幣 │鑾復配偶吳東芳在臺中│
│ │ │ │榮民總醫院第二醫療大│
│ │ │ │樓前交付予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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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丁○○│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29日,在 │
│ │ │ │上開麥當勞,以現金交│
│ │ │ │付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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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己○○│3萬3000元 │於101年1月21日,在上│
│ │ │ │開麥當勞,以現金交付│
│ │ │ │被告 │
├──┼───┼─────┼──────────┤
│ 21 │戊○○│3萬3000元 │於101年1月19日,在上│
│ │ │ │開麥當勞,以現金交付│
│ │ │ │被告 │
├──┼───┼─────┼──────────┤
│ 22 │癸○○│3萬3000元 │於100年12月30日,匯 │
│ │ │ │款至被告所有上開郵局│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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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