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消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卓寶珠寶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