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九二О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