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1230號
TCEV,92,中小,1230,200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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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三О號
  原   告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康普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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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普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