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二三號
原 告 金農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何志揚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丙○○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 額共計新台幣七萬九千八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 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件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一千零九十二元(裁判費878元+送達郵費214元=1092元)由被告負擔。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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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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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年5月│年5月│新台幣三萬九千九│台灣中小企│00000000│AQ0000000 │
│ │ │日 │日 │百元。 │業銀行北屯│1 │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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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丙○○│年5月│年6月│新台幣三萬九千九│台灣中小企│00000000│AQ0000000 │
│ │ │日 │日 │百元。 │業銀行北屯│1 │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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