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一О四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即謝孝宜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邀同另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九日與原告就侵占案件達成和解,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 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止,每月十日償還八 千元,償還期間,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迄今仍未履行前開和 解還款約定,爰依和解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之和解契約書一紙、銘律法 律事務所簡便行文函一紙等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期日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 ,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出之證物,堪認其前開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㈢、本件係命清償十萬元以下債務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以職權宣告假執行。㈣、本件原告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 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