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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