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31號
TCDM,106,交簡附民,31,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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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尚宏
訴訟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被   告 向志盛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被告因被告向志盛所犯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34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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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