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2年度,246號
CCEV,92,潮簡,246,200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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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潮簡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松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以屏東縣潮州鎮農會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一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經追索結果,被告僅給付新台幣二萬元,餘款二十 五萬五千元未給付,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五萬五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業據其 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並經被告承認屬實,堪認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三、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清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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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票 號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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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林秀蘭│屏東縣潮州│FA0000000 │91.05.20│二十七萬五千元 │91.05.20│
│ │鎮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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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