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479號
TYEV,92,桃補,479,200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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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鋠實業有限公司豪信電器有限公司、乙○○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參拾參元柒角,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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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