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鋠實業有限公司、豪信電器有限公司、乙○○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參拾參元柒角,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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