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甲○○○○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信電器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