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簡字,92年度,1092號
TYEM,92,桃簡,1092,200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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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О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鍾金文」之記載為「甲○○」,並補充甲○○孫清華呂淑如指述「你別看邱涓這麼醜,還會討客兄(台語)」等足以毀損邱涓名譽之 事,並經由孫清華轉述予許麗華、潘明喜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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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